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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腈纶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

  11月7日,商务部发布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此次申请是由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4家企业代表国内腈纶产业提出的。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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