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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将迎来第三次大修

  6月26日,司法部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条例》于1999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

  意见稿对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做了调整。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领域方向分类,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在奖励数量方面,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增加了关于实行公示制度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稿强化了监督惩戒机制,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意见稿确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基本政策。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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