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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防疫所用医疗口罩等享免进口税

  2020年2月7日下午越南财政部部长顷签发第155/QD-BTC号决定,颁布对防疫工作所用相关物品享免进口税的清单。

  上述列表包括5项产品,具体如下:

  1.具有权责的卫生单位合发销售证明编号的医疗口罩,税则号列6307.90.40、6307.90.90;

  2.具有卫生部环境管理局签发登记销售编号的杀菌洗手剂,税则号列3808.94.90;

  3.用来生产医疗口罩的原料包括:生产医疗口罩的不织布及抗菌滤网,税则号列56.03;生产医疗口罩用的松紧带,税则号列5604.10.00、5606.00.00、6002.40.00、6002.90.00;生产医疗口罩用的鼻夹板,税则号列3916.10.20、3916.20.20、3916.90.42、3926.90.92、3926.90.99、7217.90.90、7326.90.99、7604.10.10、7604.29.10、7616.99.90。

  4.具有卫生部医疗环境管理局签发的销售登记编号的消毒剂,税则号列3808.94.20、3808.94.90。

  5.其他物资及设备:包括防疫服装(包括:具有有权责的卫生单位核发之销售编号的上衣、裤子、眼镜、医疗口罩、保护帽子、手套及鞋子),税则号列6210.10.90。

  第155/QD-BTC号决定自2020年2月7日生效,并将于权责机关书面文件公布疫情结束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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