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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对印染企业开出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你好,我们是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现向你送达《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请签收。”

  1月10日,随着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绍兴市2022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首起涉企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结。

  2021年9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绍兴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新增2台拉幅烘干机,涉嫌存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向该企业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绍兴某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在被执法人员发现后及时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有关规定的情形,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让企业真正感受到环境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近年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涉企包容审慎监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突出执法就是服务,做到依法依规、刚柔相济,持续提高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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