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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录XVII中邻苯二甲酸酯相关内容修订即将生

  2018年12月18日,

5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CAS号: 117-81-7

EC号: 204-21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号: 84-74-2

EC号: 201-557-4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CAS号: 85-68-7

EC号: 201-622-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CAS 号: 84-69-5

EC号: 201-553-2

1.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保育产品的物质或是混合物,假如单个或者4种总和邻苯在塑化材料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

2.如果玩具、儿童保育产品中的前三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单个或三种总和的浓度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的0.1%,将不得投放市场。此外,2020年7月7日后,在玩具和儿童保育产品中,当DIBP单独或与其他三种总和的浓度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的0.1%,则不得投放市场。

3.2020年7月7日后,单个或者4种邻苯在塑化材料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4.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3条规定:

(a)专门用于工业或农业用途,或专门用于户外的物品,其不存在与人体粘膜接触或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塑化材料;

(b)在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飞机,或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飞机的物品;这些物品对飞机的安全和适航性至关重要。

(c)在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机动车辆,在指令2007/46/EC范围内,或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车辆的物品;没有这些物品车辆无法正常运转。

(d)2020年7月7日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

(e)实验室用测量设备或其部分;

(f)在法规(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g)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

(h)在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i)在法规(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医药产品的直接包装。

(j)第1条和第2条下的玩具和儿童保育产品。

5.针对第1,2,3,4(a)条,

(a)“塑化材料”是指以下均质材料:

—聚氯乙烯(PVC),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和聚乙酸乙烯酯(PVA)以及任何其他塑料,聚烯烃除外,

—其他聚合物(包括尤其是泡沫橡胶或泡沫塑料),不包括硅橡胶和天然乳胶涂料的

—表面涂层,防滑涂层,饰面,贴花,印刷设计涂层

—粘合剂,密封胶,油漆和油墨

(b)“长时间皮肤接触”是指每天持续接触时间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接触时间超过30分钟

(c)“儿童保育产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卫生、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5. 针对第4(b)条,“飞机”是指:

(a)根据法规(EU) No 216/2008规定机型生产的、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条例批准设计的、或者在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发适航证书的民用飞机;

(b)军用飞机.

  此前,在2018年3月28日,欧盟委员会已向WTO提交G/TBT/N/EU/564号通报,拟修订现有欧盟REACH附录XVII第51条对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相关限制要求——限制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IBP,DEHP,DBP和BBP)在塑化材料中的使用。

  邻苯二甲酸酯经常被用作塑料如聚氯乙烯的增塑剂。被广泛用于玩具、个人护理产品、纺织品、鞋类、涂层、电线电缆以及个人护理产品等。

  据分析,这次对邻苯二甲酸酯的修订,势必会对相关物品企业带来一定压力。若是企业违反了附录17中的限制条款,产品必须进行整改才能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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