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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修订拟规定: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6月25日,固废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据悉,该修订草案拟明确我国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该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海关发现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除了拟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针对性的规定了处罚条款。如第九十二条就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有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固废法相比,该修订草案中的罚款数额的上下限均有较大幅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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